自1983年数字货币这一概念被首次提出,历经近四十年的演变与发展,相关理论与实践领域均取得了显著进展。这一演变过程涵盖了从彻底匿名向可控匿名转变,从线上发展到线下应用,从单一银行系统向多银行系统过渡,以及从中心化模式向去中心化模式的演变。
一、数字货币是不是货币?
法定数字货币,是由具有主权地位的货币发行机构统一推出的,并得到国家信用保障的官方货币。这种货币能够完全取代现行的纸质以及电子货币,例如我国中央银行即将推出的数字货币电子支付(DCEP)。
其核心属性是一种加密的数字序列,充当了传统纸币的替代品。在国际清算银行发布的有关中央银行数字货币(CBDC)的报告中,法定数字货币被界定为中央银行货币的数字化呈现。
法定数字货币并非与区块链技术存在必然联系,它采纳了多种不同的技术路径,而区块链仅仅是这些路径中的一种。
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区块链技术,另一种则是依托于传统中央银行的集中式账户体系。鉴于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权归属于央行,因此它自然具备了货币的基本属性,如计价单位和交易媒介,并且其内在价值保持稳定。
私人数字货币,通常亦被称作民间或私营数字货币,其中典型的例子包括比特币和瑞波币。这类货币没有统一的发行机构,任何人都有权参与其生成过程。它们不具备法定的偿付能力和强制性的货币特性,因此可以被视为一种虚拟货币,其本质属于数字资产范畴。
私人数字货币的价值尚未得到广泛认同,这主要是因为它们没有与任何具体资产挂钩,导致其价格频繁波动。目前,私人数字货币的发行方式通常为ICO(首次代币发行),即通过发行加密货币来筹集资金,以此支持项目的推进。我国政府鉴于私人数字货币监管不足,存在显著风险,故将其界定为虚拟商品,不具备法定货币的法律效力。此外,政府还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参与代币的发行与融资行为。
二、数字货币与移动支付有什么区别?
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的负责人黄益平指出,央行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拥有两大显著优势:一是其法偿性,确保了兑换的可靠性;二是其零成本特性,提升了其普惠性。具体来说,法偿性意味着兑换过程稳定可靠,凭借密码即可将数字货币兑换成人民币,即便企业或银行出现经营困难,也不会影响到兑换的顺利进行;而零成本特性则表明,这种货币的普及程度更高,更具广泛性。
在使用感受上,数字货币支付与移动支付可能相差无几,然而,两者之间仍存在一个显著的不同点——移动支付在操作过程中必须依赖网络连接,而数字货币即便在没有网络的情况下也能正常使用。此外,接受款项的一方不得拒绝接收数字货币。董希淼,招联金融的首席研究员,指出依据我国人民币的法偿性规定,使用数字人民币进行国内所有公共及私人债务的支付,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满足接收条件的前提下,均不得拒绝接受。
央行推出数字货币之后,现金是否仍旧具备其存在的价值?根据国际清算银行的研究报告,在众多国家所设计的央行数字货币模式中,尚无一种目标是完全替代现金,它们更多的是期望成为现金的辅助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的负责人穆长春指出,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旨在逐步替代流通中的纸币和硬币,但其目的并非全面替代所有的人民币。在商业银行的账户中,资金余额早已以数字化形式存在,因此无需进行替换。众多专家观点一致,即便央行数字货币被推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法定数字货币也不太可能完全取代现金,两者将长期并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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