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了解资本流入流出的法律风险,郭文婧团队整理了虚拟货币交易、跨境贸易、内保外贷、境外投资等26种资本流入流出方式的法律风险研究。我们将从一般流程及成本、优缺点、常规法律风险、刑事法律风险四个部分,详细分析各类资本进出方式的法律风险:
第十三种:海外虚拟银行卡交易
1. 一般流程及费用
使用虚拟货币确实极大地方便了资金的转移,而相关工具如交易所平台账户、区块链网络钱包等的创建,除了链上提现费用外,并不需要额外的费用。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大部分海外应用消费仅支持海外银行卡支付。在这种情况下,虚拟海外银行卡的出现为资金流出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
我们以海外虚拟卡为例,讲解一下获取和使用此类虚拟卡的流程:
(1)注册验证:中国大陆用户只需在该类虚拟卡移动应用上注册一个账户,完成简单的身份证验证和人脸识别KYC,即可获得一张虚拟银行卡。
(2)激活充值:用户向虚拟卡中充值一定数量的USDT,并支付1USDT的管理费即可激活此卡。
此时用户只需要往卡里充值一定数量的USDT,并支付相应的管理费,即可激活该卡。APP里有将USDT兑换成USD的选项,点击该选项即可将真实的美元转入卡中。此外,您还需要支付每月1USDT的管理费。
2.优点和缺点
优点:操作简便,门槛低,申请卡仅需简单KYC,相关操作只需在手机上完成。转账速度快,无需长时间等待银行处理。
缺点:虚拟银行卡使用稳定性差,经常处于“维护”状态,不能及时提供服务,有“跑路”的风险。
3. 一般法律风险
这种交易方式本质上依赖的是虚拟货币,因此首先对于用户来说,所涉及的风险与上述虚拟货币交易中心一致,并受到各国虚拟货币政策管制。
其次,虚拟银行卡本质上是境外金融机构发起的金融产品,该领域缺乏透明度,容易受到所在国银行业金融业法律政策的影响。大部分虚拟银行卡运营方尚未披露其具体运营细节,其金融法律资质也处于不透明状态。一个表现就是,目前大部分虚拟银行卡极不稳定,经常被停牌“维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虚拟银行卡运营方可能被视为非法金融机构,面临行政处罚。此外,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的用户也可能受到处罚。
此外,还应关注虚拟卡的信用风险和信息安全风险。由于虚拟卡的信用风险主要体现在信用风险和欺诈风险,因此用户需要对发卡机构进行充分的审查,确保其具有良好的信誉。虚拟卡的使用涉及大量敏感的个人和财务信息,如果信息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可能会导致信息泄露,引发身份盗窃、金融欺诈等问题。第11条和第42条明确规定了网络运营者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如果虚拟银行卡运营商未能妥善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则可能违反这些规定。
在诉讼法律方面,由于虚拟银行卡运营者的跨国性质,在处理纠纷时可能会遇到一些复杂的问题。例如,虚拟银行卡可能涉及跨境诉讼,可能需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章关于管辖的规定来处理,确定适当的管辖权。同时,如果涉及仲裁,可能还需要考虑《仲裁法》中关于管辖权的相关规定。
4.刑事法律风险
最后,刑事法律风险可能导致以下指控:
(1)隐匿、窝藏犯罪所得:如果利用虚拟银行卡转移、窝藏犯罪所得,则该行为可能构成隐匿、窝藏犯罪所得罪。例如,如果一个人明知这些资金来自犯罪活动(如贩毒、挪用公款等),却通过虚拟银行卡转移或储存资金,以隐瞒这些资金的来源,就会构成隐匿、窝藏犯罪所得罪。
(2)洗钱:同样,如果虚拟银行卡被用于洗钱,即隐瞒或隐藏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那么就可能构成洗钱。例如,如果用户通过多个虚拟银行卡账户转移犯罪所得,混淆资金流向的交易可能被视为洗钱。
(3)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虚拟银行卡的生产、销售者如果明知其生产的产品将被用于网络犯罪(如网络诈骗),却继续向犯罪分子提供此类银行卡,则可能就是在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4)非法经营:如果虚拟银行卡的制售未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通过虚拟银行卡开展的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则可能构成非法经营。卡片本身并不违法,但如果未经授权进行经营,则可能被视为非法经营。
例如,被告人李某某被稷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稷山县人民法院审判。其间,该人利用李某的个人信息办理虚拟银行卡并进行交易,涉及金额.93元。公诉人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李某在庭审中认罪认罚,接受处罚,无异议。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5. 法律条文的引用
1.《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到境外,或者以欺诈手段将境内资金转移到境外等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偷逃外汇金额3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偷逃外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
3.《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不得违反用户同意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4.《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的。无法复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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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作者
郭志浩律师为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南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现担任盈科深圳第六届领导班子管理委员会委员、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主任、实践研究工作委员会主任,并兼任西北政法大学数字经济与国家安全研究院院长、山西农业大学客座教授、深圳市连锁协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多次被评为盈科全国优秀律师、领军人才、十佳律师、2022年《对话律师》封面人物。办理过多起国内重大敏感案件,成功辩护数十起刑事案件,发表多篇专业学术论文(部分为核心期刊)。 ),出版了国内第一本区块链行业法律实务专著《区块链法律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其经典案例也被汇编成《辩论策略》《获利论》《案例谈合规》等著作。多次受到新华社、民主与法制报、第一财经报、中国经济报、央视中国之声、新京报、法制日报、深圳特区报、广州日报、浙江日报、南方都市报、南方周末、财经杂志、时代财经、界面新闻、第一财经、天目新闻、金色财经、财经联信、凤凰网、华尔街日报、中华网、金融时报等多家官方媒体的邀请采访,并做过相关报道。